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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价液晶屏被损坏 按实价赔偿 2017-10-31 16:23:19  来源: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液晶电视液晶屏在快递过程损坏,快递公司只同意按邮费3倍赔偿60元。近日,该纠纷经福建省周宁县消委会调解,快递公司最终同意按显示屏的实际价值,补偿消费者1680元。
   今年8月19日,消费者陈女士在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兴业街酷乐OK厅旁边周宁县某快递公司往福州寄了一台海信43英寸液晶电视。收货方收货发现箱体凹了,开箱后即发现屏幕碎了,因此没有签收。随即,陈女士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破损的液晶屏。但快递公司称,当时消费者因没有保价,只能赔付邮费的3倍共计60元。因协商不成,陈女士投诉至周宁县消委会。
   接到投诉后,周宁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该快递公司的负责人。经了解,被投诉方快递公司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基本认可,但其认为,公司已在快递单上明确标明邮件丢失的赔偿标准,即保价快件丢失、毁损、短少,按照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未保价或未支付保价费快件丢失、毁损、短少的,赔偿限额为所付资费的3倍。周宁县消委会认为,快递公司只赔偿邮资3倍的做法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应该依照显示屏的实际价值予以赔付。经协调,快递公司一次性补偿显示屏价格1680元。
   福建省消委会指出,按照《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快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所收取邮资的3倍。而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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