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相关规定向鼓楼区法院递交对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书。据了解,这是我市第一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行政行为。如果执行成功,将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5年8月,某公司原职工王女士携带身份证、劳动合同、历年工资银行明细清单等材料,到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某公司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经初步调查取证,确认事实无误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立即向该公司送达了“住房公积金催建通知书”,督促公司限期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缴存等相关手续。
当年11月,该公司为王女士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月予以立案处理,向该公司送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但该公司逾期不履行。随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缴纳住房公积金决定书”。
该公司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去年5月,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该公司又向鼓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去年12月,鼓楼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继续不服,又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法院于今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催告,该公司逾期仍未履行“责令限期缴纳住房公积金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今年9月,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相关规定向鼓楼区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目前鼓楼区法院已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