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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罚49万! 2018-02-06 12:15:47  来源:

“你好,我们的客户信息被人盗用了。”不久前,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大队接到A公司电话,称福州康瑞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涉嫌侵犯了自己公司的商业秘密。

后经了解,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某等4人从A公司离职后仍与原公司客户进行交易。而A公司所有员工的电脑均采用封闭数据传输端口的保密措施,该系统中的所有信息都无法以数据或文档的格式直接输出。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大队办案人员由此推断,林某等人极有可能是在工作期间采取拍照、手抄等方式来获取系统中的客户信息。检查大队立即出动,到当事人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办案人员以办公电脑为检查重点,通过检索关键字及图片文件,最终在其中一台电脑上发现“A公司健康管理系统”图片,且数量巨大,共有1145张。

当事人拒绝说明图片来源,也不承认侵犯商业秘密。仅凭这些证据,难以正面证明存在侵权行为。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模式是通过电话进行推销,并委托快递公司收取货款等情况。

办案人员遂从现场获取的销售记录、快递公司的委托业务合同、快递单据存根等证据顺藤摸瓜,对证据上体现的关联单位进行外围取证,调取了原始客户信息、快递合同、代收货款明细等大量关联性证据,使原本孤立的事实证据之间得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无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合法来源,以及无法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其进行交易,也能认定当事人有侵权行为。

原来,林某等4人均曾就职于A公司,4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拍照、手抄等手段获取A公司销售记录。4人相继离职后成立了福州康瑞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量使用A公司的商业信息,且在未获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销售食品及保健品。

这种行为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3428.01元,并处以罚款376735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共490163.01元。

(记者 王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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