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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到不合格食品,消费者有权索赔 2018-05-10 11:32:18  来源:海峡消费报

日前,对于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的6起餐饮经营单位涉嫌经营不合格的食品案例,有消费者提出疑问:如果在这些餐饮店刚好吃了这些不合格食品,该如何向经营者索赔?

为此,记者咨询了我省知名消费维权律师谢长华。他认为,根据新《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首负责任制”的规定,食用了当天同一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餐饮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就是说进货的餐饮店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供方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供货方追偿。

谢长华还指出,《食品安全法》中还有相应的条款确保消费者权益,当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消费者可以获得多少赔偿金额呢?《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为准。

4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最新发布了食品安全抽检结果,有9批次食品不合格,记者注意到不合格食品的销售渠道,电商平台占了一部分。

谢长华律师指出,对于时下网售的众多不合格食品,电商平台同样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他认为,“首负责任制”对于电商平台上同样适用。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因此,当网络销售的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电商平台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记者 朱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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