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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测绘费用转嫁给购房者,当罚! 2018-05-10 11:33:32  来源:

日前,经集体研讨,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无合法依据费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4380元的处罚决定。

2017年9月14日,永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在检查中发现该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楼盘时向业主收取房产证产权图纸费,其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经批准后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并展开调查。

原来,该房地产项目于2011年4月30日开工,分三期施工,至被投诉时已全部竣工,且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对外销售。销售中,与购房户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三期建设项目在交房前通过现场发放或邮寄的形式将《业主交房应交费用明细表》寄送给业主,费用明细表其中一项内容标明“房产证产权图纸费(测绘部门收):30元/人,备注:限现金缴纳”。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3年6月委托测绘公司开展产权面积测绘工作,并与测绘公司通过合同约定按上述标准收取测绘费,由测绘公司提供“产权面积图纸”,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业主费用明细》,从2014年6月至2017年9月26日止,按30元/人计算,房地产开发公司共收取了消费者17190元。

执法人员认为,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1.05.01)第十条 “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1.06.01)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规定,当事人所称的房产证产权图纸费实际就是对形成测绘成果的行为及使用产权面积图纸进行收费,本质上收取的就是《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房产测绘费用。

然而,当事人委托测绘公司对自己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后的产权面积测绘和面积计算,所产生的费用本应由当事人支付。除非购房者对所购房屋面积提出异议,委托房产测绘单位重新测量外,开发商不能在办证及其他环节向购房者收取房产测绘费并作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前置条件。

执法人员指出,根据《福建省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除政府依法调整税费除外,商品房销售者不得在交房时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在这一起投诉中,当事人将本应由其承担的测绘费用转嫁给购房者,属于收取无合法依据费用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永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了上述处罚。

(谢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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