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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车刑案量远高于公众所知 2018-05-17 15:32:10  来源:

5月14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了多起车主犯罪案件,将滴滴出行再次推上了风口浪尖。

据海淀法院的统计表明:滴滴车主涉嫌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被告人潘某于2016年4月计划利用滴滴顺风车接单载客的机会实施抢劫,并购买了迷药等作案工具。2016年5月2日9时,潘某驾车搭载乘客钟某,见钟某系单身女子,又住在高档住宅小区,遂产生抢劫的念头。潘某路上借口手机掉落停车,进入后座捡拾手机,并胁迫钟某通过手机转账7000元。后因有一辆警车经过并停在前方百米处,钟某见状挣扎并喊救命,潘某将其杀害后抛尸逃离。

司法诉讼中,车主与乘客因纠纷、口角而引发的故意伤害罪案件,属于车主涉刑中最为高发罪名,出租车、专车、顺风车、代驾均有涉及。

至于强奸、猥亵案件,手法多为通过搭载女乘客并在后续交往中实施侵害,且多集中在滴滴顺风车车主。

2015年7月4日,滴滴顺风车主郑某接到女乘客后,在车内采取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郑某次日被抓获归案,赔偿人民币7万元后获得谅解,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6年8月15日,顺风车主蔡某在其车内持电击枪威胁乘客并强行发生性关系,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含其他强奸案件)。

2016年11月10日,滴滴车主(专职)侯某在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后,趁乘客醉酒之机实施猥亵。侯某于当日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另在梳理案例过程中,部分案件虽不属于滴滴司机对乘客作案,但在案证据显示平台对注册司机的核实确实存在疏漏之处,存在含有恶性犯罪、交通肇事罪前科的司机。

尹某系滴滴出租注册司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1月2日减刑释放;后于2015年在行驶过程中驾车拖拽欲上车乘客(未通过滴滴接单)致其轻伤一级;后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姚某系滴滴专车注册司机,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0年12月刑满释放;后于2015年因殴打多人,犯故意伤害罪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此外,有滴滴专职司机在运营过程中涉嫌妨碍公务罪、贩卖毒品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等罪名,部分顺风车司机亦存在将借用他人豪车注册作为后续诈骗、强奸的犯罪手法情况。

以上案例,从地域范围上横跨全国,从时间范围上集中在近三年,从罪名性质从杀人、抢劫等恶性案件到故意伤害、诈骗、盗窃不等;但都显示,滴滴平台所衍生的刑事案件数量,远高于为公众知悉。(记者 朱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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