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擅自变更境外旅游线路,不巧遭遇台风,参加境外旅游的消费者被迫滞留海岛上,因此额外产生不少的食宿交通费。那么,旅客滞留费用该由谁承担呢?7月6日,省消委会公布了这起境外旅游群体纠纷典型案例。
变更行程却未明示
2018年1月30日,以林女士为代表的17位旅游者与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2018年2月8日至2月13日菲律宾6日旅行团。
2月7日,即出行前一天,旅行社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群向该团成员发送一份PDF版《2018年2月8日宿务薄荷6日游出团通知书CCBB》及其首页的截图,将原定行程的游玩景点在时间顺序上进行了调整,但是随后发送的内容未见任何有关变更合同行程的提示;之后,旅行社又向团员发送了行程安排截图,内容文字很小,该内容依然没有对行程变更事宜予以提示。
2月11日晚20时许,第2号台风“三巴”对薄荷岛产生影响,由于2月12日薄荷岛停船(唯一的出岛交通中断),大家被迫滞留岛上,后于2月15日返程,滞留期间团员额外支出的食宿交通费共人民币49798.79元。
团员们认为,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导致大家滞留在岛上,应赔偿滞留期间产生的食宿费及交通费。双方多次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旅行团团员们遂向省消委会投诉。
消委会倾力调解
接到投诉后,省消委会依法对该群体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旅行社对合同违约事实予以承认,但对消费者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肯接受。理由是旅行社已经将行程变更内容通过微信的方式通知到消费者,且行程的变更不影响旅游天数和游玩项目,滞留系台风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支出的费用,应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旅行社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之后,省消委会组织双方多次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金额与过错责任方面僵持不下,导致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境。省消委会就旅行社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提交消委会律师团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意见分析,并致函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反映问题,在案件调处过程中做了大量细致有效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合同变更应双签字确认
采访中,省消委会负责人告诉记者,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等相关法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这位负责人说,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第九条第一款明确约定:双方变更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的损失,由变更方承担。而《旅游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仅适用于当依照合同正常履行的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紧急事件,未能按合同提供服务或未经旅游者同意须调整旅游行程的情况。显然,本案中旅游者被迫滞留系因旅行社擅自更改旅游线路所致,旅游者相应的损失依法应由旅行社全部承担。
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当旅游中特别是在境外旅游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第一时间收集完整的证据材料,以便能在后期维权中最大化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 朱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