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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公布2017年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18-02-28 16:34:00  来源:海峡消费报

消费报讯(记者 杨忠)日前,省工商局公布了2017年全省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查处的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17年,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广告案件973件,罚没1547.06万元。罚没总额较2016年增长37.4%,罚没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29件,较2016年增长45.0%。

2017年全省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查处的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海马追风膏”处方药违法广告

漳州闽南影视广告中心与三亚新特药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于2017年1月在漳州电视台违法发布“神马牌精制海马追风膏”处方药品广告,广告播出内容采用三亚新特药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样稿,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

漳州市工商局依法责令上述两方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漳州闽南影视广告中心罚款并没收广告费用共计22.6万元;对三亚新特药药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3万元;此案罚没款合计45.6万元。

【案例二】

“莆商贷”违法招商广告

福建省莆商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及经营场所发布违法广告。

广告中含有“唯一一家取得互联网金融全牌照的企业”、“网上投资理财最安全、最便捷、最正规的渠道”、“质保服务专款增至10041566”、“年化收益15%、100%投资安全保障”等虚假宣传内容,并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2017年10月9日,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福建省莆商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万元。

【案例三】

“刘医生祛斑方”违法广告

福建东南卫星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份在东南卫视播出“刘医生祛斑方”广告,广告费用7700元。

该广告中出现“保证治好你的病,祛掉你的斑”、“用刘医生祛斑方,7天明显淡斑,15天色斑消退大半,30天色斑一干二净,一辈子都不反弹”等广告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使用效果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建东南卫星传媒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广告费用7700元;罚款3.1万元。总计罚没款3.87万元。

【案例四】

“顶正餐饮”违法广告

福建顶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职业技能培训,为了宣传、招收学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在店门正对面墙上悬挂有一幅画面为我国某领导人肖像加文字内容:“中国梦、顶正梦、创业梦,全力为XXX(国家领导人姓名)的中国梦真诚扶持创业,始终秉承顶天立地做人,正大光明做事的原则”的宣传广告;同时,在公司内部悬挂红底白字内容为“全国最大最专业的餐饮创业平台以及全国各分校地图、企业大事记”的宣传广告。

这种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五】

福建省古田红色教育服务中心违法广告

福建省古田红色教育服务中心在其网站上使用虚构名称“龙岩市红色古田培训中心”,谎称其“隶属于红办,由政府部门主管”,并在广告中宣传龙岩市委宣传部×××同志、龙岩市纪委×××同志、中共龙岩市委党校×××同志为该中心师资力量,还使用其相片做广告宣传。

这种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龙岩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75万元。

【案例六】

“龙岩金六福”违法广告

龙岩市金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为吸引客户,提高公司知名度,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佩戴佛教饰品驱邪避祸,转运求福,貔貅具有的风水功效”等内容的广告,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

2017年10月16日,龙岩市新罗区工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七】

“福州高宏教育”培训招生违法广告

福州高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30日和5月3日在家长会和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微信广告,发放宣传册、宣传单页广告。

他们在微信广告和宣传册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使用学校领导与省教育部门领导等人合影的照片,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规定。广告中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的明示保证性承诺,并使用受益者的名义作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省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23万元;对违反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案例八】

摩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

摩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域名为http://www.modo7game.com的公司网站,发布写有“H5游戏第一品牌”字样的广告内容,涉案网站为当事人自行通过互联网联系不知名个人制作发布,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2017年10月,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1万元。

【案例九】

海峡现代城(厦门)有限公司违法广告

海峡现代城(厦门)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海峡现代城”项目销售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

他们通过户型折页、招商手册、海报、项目导示牌、报纸等方式,宣传项目并不具备的“SOHO”、“宜商宜住”等带居住属性的功能或用途,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的规定。

2017年8月,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共计11.033711万元。

【案例十】

“建瓯金桥”房地产违法广告

建瓯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户外广告牌投放房地产广告,其发布的广告内容为“靠山,近水,择名校”,其中“名校”指建瓯市政府规划且尚未开工建设的学校,误导消费者为了拥有更好的教育资源而购买该房产,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

2017年11月,建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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