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 据泉州晚报报道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黄燕燕) 玻璃门被撞坏了,店主反而要赔钱,这是为啥? 今年10月25日,住在德化县城的小兰(化名)和妹妹跟着爷爷奶奶,到自家楼下的小吃店吃点心。老板小王热情地招呼他们,之后便回后厨张罗。
突然,厨房外传来“砰”的一声巨响,接着便是小女孩的哭声和老人的求救声。小王赶紧冲出来,只见小兰的大腿右侧受伤,血直往外涌。原来,因小吃店里透明的玻璃门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被小兰转身时撞破了。随后,大家急忙把小兰送去救治。
事后,小兰的家属报了警。在派出所,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小兰及其法定代理人于11月7日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将小王起诉到德化法院。当法官通知小王前往领取材料时,他对法官大吐苦水,觉得自己很委屈和无辜,不但玻璃门被撞坏了,还被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学补习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725元。
法官接到案件后认为,饮食店负有对顾客安全注意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因饮食店的透明玻璃门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具有过错,应对小兰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小兰相应的经济损失。小兰属于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辨别能力有限,不具有过错。
近日,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小王赔偿小兰受伤造成的损失1500元。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辅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墩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