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 美容消费需谨慎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林女士在莆田市城厢区巴厘岛养生美容会所进行面部护理,会所人员向其推荐一款新产品,声称美容效果非常好,林女士接受了该产品并充值10000元办理了会员卡。一个星期后,林女士脸部突然出现发痒、红肿、刺痛等过敏症状。美容院查看林女士的皮肤后表示可以为其进行皮肤修复护理,林女士再次购买了所谓的修复产品,然而自己的过敏症状依旧没有改善。后经医院检查,证实过敏反应系使用护肤品引起的。有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该美容院承认是自身护理产品所致,但在后续的理赔处理过程中,该美容院总以店里太忙、没空处理为由拒绝沟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城厢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确认林女士所诉属实。在医院的诊断证明面前,经过城厢区消委会多次调解,商家傲慢和强硬的态度才开始缓和,最终同意退还林女士购买会员卡的费用10000元并赔偿医疗费用3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七条、第十八条分别从消费者、经营者两个方面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消费者林女士在使用商家的护肤品后引起过敏,商家理应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