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职于平安产险福建分公司,获平安产险车险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是该公司目前唯一获得这一车险高级职称的人员。由于断案客观公正且经常发表有关汽车理赔方面的文章,徐俊敏渐渐为省消委会及公众所熟知,2012年正式被聘为省消委会汽车专业委员会专家。
“他在汽车领域非常专业,更可贵的是他能客观公正的处理汽车保险的消费纠纷,敢为消费者说话。这几年我省汽车消费纠纷及汽车保险投诉不断上升,他的专业对这两类投诉的解决起了很大的帮助,一些案件更是冲击了保险的格式条款,并促成取消了行业的霸王条款。”省消委会秘书长林江敏如此评价徐俊敏。
为消费者说话,挑刺霸王条款
2013年初,一起保险汽车投诉让福建省消委会投诉部十分为难。该起消费纠纷已经司法判决消费者败诉,但消费者不服,仍然投诉到省消委会,请求帮助。省消委会决定邀请徐俊敏等人对此案进行探讨。
据了解,消费者的车辆因故未能及时去年检,结果在此期间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认为,车险合同(09款)有关条款明确规定:车主使用未年检的车辆出险属于除外责任,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拒赔后,消费者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裁定保险合同成立,除外责任条款有效,消费者败诉,自行承担损失,损失金额4万多元。
作为保险从业者的徐俊敏,按常理要维护行业惯例,且有法院裁定,但他从保险原理及法理上进行解读,认为该条属于霸王条款。
他提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事故责任应该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车辆未年检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能因当事人车辆未年检来认定当事人负有事故责任。另外,车辆未年检就上路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可由交警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此案中,保险人将行政的处罚作为除外责任使用,导致对消费者不公,车辆没有及时年检违规使用,消费者是存在过失,但是从保险近因原则来看车辆发生的事故是意外,与汽车有没有年检没有必然的联系,意外是保险责任范畴。
因此,徐俊敏认为,保险责任成立,保险公司要承担车辆的赔偿责任。同时,鉴于被保险人没有履行保险法规定的义务,驾驶没有年检的车辆,保险公司对车辆的状态不清楚,且可能存在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因此被保险人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福建省消委会据此意见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经协商,保险公司同意协商解决,承担本案车辆损失的80%,消费者承担车辆损失的20%,律师费诉讼费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此案调解后不久,新的保险条款颁布,对没有年检的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对行政处罚部门内容就不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按照近因原则来处置,因此之前徐俊敏提出的此条款涉嫌“霸王条款”的判定是对的。
活学活用,“专家”维权有高招
福州一名车主名下的两部车(A车B车)因停放在一块,由于A车自燃导致B车受引燃发生损失,由于两车的保险公司不一样,那么B车的损失该由谁赔偿呢?
同一个车主的车辆因其A车自燃引发B车的损失,从保险条款规则上来看B车的损失,A车的保险公司并不承担责任。因为B车是同一车主的财产,应不属“第三者”范畴。为此,A车的保险公司拒绝赔付B车的损失。
面对保险公司对晦涩难懂的保险条款的解释,车主一脸懵懂。在正式接到A车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后,消费者只好投诉到福建省消委会。为此,省消委会邀请徐俊敏及律师团专家一起探讨此案。
研讨会上,有的人提出这属于侵权责任,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徐俊敏认为,因A车自燃导致B车被毁,属于意外及火灾范畴,而意外及火灾属于保险责任,因此第三者责任险中所约定的“依法承担的责任”成立,所以因A车自燃导致的B车被烧毁的损失,A车第三者保险责任成立,A车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范畴承担保险责任。
最后,A车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责任,消费者获得满意结果,对消委会的专家们给予了很高的赞誉。
(记者 朱美芳 特约记者 余小静)